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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163号原告王某某,农民。被告闫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