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韦某某,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尚某某申请执行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渑民一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805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