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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行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蔡玉民与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玉民,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3行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法定代表人朱顺利,该镇镇长。上诉人蔡玉民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下称晓店镇政府)不履行信访答复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行初字第002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蔡玉民于2015年9月22日邮寄《村民联名反映村组干部侵占村民财产》给晓店镇政府,反映晓店镇三巨村村北组现任队长和前任队长侵占村北组集体财产问题,要求调查处理。原告认为,晓店镇政府拒不作出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的答复,拒不办结信访事项,因而成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晓店镇政府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蔡玉民的起诉。上诉人蔡玉民上诉称,根据《信访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信访事项负有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其不作出信访答复违反了条例规定,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其提起行政诉讼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信访答复职责行为违法。被上诉人晓店镇政府答辩称,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当事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一审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能否对被上诉人不履行信访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因对信访的相关处理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信访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行为或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职责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如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不履行信访答复行为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向被上诉人的上级机关申请处理。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群代理审判员  周丽丽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3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