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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曾宪良与孙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良,孙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13号申请人曾宪良,农民。被执行人孙治国,农民。申请人曾宪良与被执行人孙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曾宪良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