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91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左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91民初298号原告:左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