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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3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撤销缓刑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23刑更1号罪犯杨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2015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15)盈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关盈江县司法局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杨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社区矫正机关认定,罪犯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达两个多月,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限内,罪犯杨某某因未按时汇报个人动态情况及按时报到,于2015年7月3日曾被盈江县司法局给予警告。2016年1月7日,因罪犯杨某某再次未按时汇报个人动态情况,盈江县司法局给予其第二次警告。由于罪犯杨某某从2015年12月起已脱离监管,社区矫正部门及盈江县公安局那邦派出所曾多方查找,但均未能找到罪犯杨某某,直至2016年2月5日,罪犯杨某某才向社区矫正部门电话联系,称其会在年后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到,但至今罪犯杨某某仍未报到。目前,罪犯杨某某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盈江县司法局那邦司法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的考察意见书,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电话汇报记录薄,社区矫正走访谈话笔录,盈江县司法局那邦司法所报请协查函,盈江县公安局那邦派出所关于协查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的回函,盈江县司法局那邦司法所情况说明,本院(2015)盈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2015)盈刑执字第63号执行通知书及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盈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杨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凤英审判员  王 晔审判员  许 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刀相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