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380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7月1日,汉族,住个旧市。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其与被告陈某某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潘旭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兆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