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村民委员会与占明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村民委员会,占明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1023号原告: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法定代理人:沈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林,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明正,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捷,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占明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广德县桃州镇山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方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