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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州贝速特摩托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州贝速特摩托车有限公司、欧阳永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16民初34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贝速特摩托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贝速特摩托车有限公司,欧阳永伦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48号原告:广州贝速特摩托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维嘉,董事长。原告:广州贝速特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维嘉,董事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小抗,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欧阳永伦,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广州贝速特摩托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贝速特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永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广州贝速特摩托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贝速特摩托车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耀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焦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