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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财保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红兵与费国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兵,费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财保0008号申请人张红兵,又名张宏兵。委托代理人周小军。被申请人费国华。申请人张红兵与被申请人费国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并提供案外人刘锋名下的苏F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53000元,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他权益。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