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凌文进与方建民、方淑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文进,方建民,方淑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凌文进。被告:方建民。被告:方淑裙。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文进诉被告方建民、方淑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建民、方淑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凌文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建民、方淑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凌文进负担。审 判 长 方钢军人民陪审员 王华生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