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丁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刑初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19时55分,被告人丁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镇军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嫩江县公安交通指挥中心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驶来的王某某驾驶的黑NTD5**出租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经嫩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7.88mg/100ml。经侦查,丁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某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佟某某的证言,嫩江县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丁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河(翼)鉴(物)字(2016)0203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嫩公交认字(2016)022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嫩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丁某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明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