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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2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苏州环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众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环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众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840号之一原告苏州环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68号苏美中心A座7层F单元。法定代表人方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市众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公村。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环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众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环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代理审判员  陆莺超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六年三��十八日书 记 员  龚冯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