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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6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林海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林海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6805号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林钰华(YukWahLAM),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添,马玉龙,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南,男,1973年6月7日生,住所地福建省。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林海南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116,281.80元(包括利息、滞纳金等)。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16,281.8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