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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永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54号罪犯周永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1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永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2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永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永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永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