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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8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宋贝贝与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贝贝,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806号原告:宋贝贝。委托代理人:蒲道道。被告: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可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贝贝诉被告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贝贝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贝贝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贝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宋贝贝负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