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正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第688号被告人李正权,男,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8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权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正权及杨朝富、冯学其(均已判决)给合谋后,窜到东莞市虎门大桥加油站休息区处,将在该处休息的被害人林某的二张银行卡盗走,后被告人李正权及杨朝富取走二张银行内的现金共35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并有林某、吴某的陈述,同案人陈水荣、冯学其及被告人对ATM取款的截图的相片指认,被害人林某对涉案现场及涉事车辆相片的指认,《痕迹鉴定书》及《指纹比对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4年4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正权伙同杨朝富、陈水荣(已判决)、冯学其经合谋后,驾驶一辆小汽车窜到渝淇高速公路横山服务区南区处,将在该服务区内休息的货车司机常某甲的现金17000元人民币盗走。后杨朝富分得6000元,被告人李正权及陈水荣、冯学其各分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某乙的陈述,同案人杨朝富、陈水荣、冯学其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照片;被告人杨朝富、陈水荣、冯学其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4年6月1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正权伙同杨朝富、陈水荣、冯学其经合谋后,驾驶一辆小汽车窜到沈海高速官渡服务区处,并在该服务区休息的货车司机王某甲的现金340000元人民币盗走,后杨朝富分得12000元,被告人李正权及陈水荣、冯学其各分得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害人对现场的指认,同案人杨朝富、冯学其、陈水荣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4年6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正权伙同杨朝富、陈水荣、冯学其经合谋后,驾驶一辆小汽车窜到沈海高速公路湛江官渡服务区处,将在该��务区内休息的货车司机李某的现金7500元盗走。后杨朝富分得2000元,被告人李正权及陈水荣、冯学其各分得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对涉案物品、现场相片的指认,辨认笔录,同案朝富、冯学其、陈水荣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4年7月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李正权伙同杨朝富、陈水荣、冯学其经合谋后,驾驶一辆小汽车窜到渝湛高速公路横山服务区北区处,将在该服务区休息的被害人潘某的现金15000元盗走,后杨朝富分得6000元,被告人李正权及陈水荣、冯学其各分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并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同案犯杨朝富、陈水荣、冯学其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杨朝富、陈水荣、冯学其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扣押清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对作案车辆的相片指认,被告人李正权对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正权伙同他人盗窃五次,盗窃涉案金额108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正权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正权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幅度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正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正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