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傅某甲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甲,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123号原告傅某甲,打工。被告毛某,打工。原告傅某甲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纯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云海、余厚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甲、被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在驾校练车时认识,不久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清明节前后,双方举办了定亲仪式。随后双方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24日出生儿子傅懿博。原、被告因交往不久便同居生活,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被告不顾原告反对,到广州打工,过年时也没有回到原告身边。2014年4月,被告在广州打工意外受伤,后被原告接回家中生活,但被告在受伤后性格更加暴躁。2014年8月,被告又一次打小孩与原告方发生激烈争吵,随后,被告与原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后,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劝说被告回来,但被告置之不理。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儿子傅某乙。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主张:1、结婚证一份;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傅懿博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好,被告为家庭付出很多。原、被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抚养,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残疾人证一份。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在驾校练车是认识,随后自由恋爱,不久同居生活。2012年清明节前后,双方举办了定亲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24日出生儿子傅懿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有争吵。2013年9月,被告到广州打工,2014年4月,被告在广州打工意外手臂受伤。2014年8月,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夫妻矛盾进一步加深。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儿子傅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珍惜家庭,仍有和好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傅某甲与被告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傅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纯火人民陪审员 吴云海人民陪审员 余厚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英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