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沁县大华焦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沁县盛联煤气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县大华焦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沁县盛联煤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沁县大华焦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址沁县育才街130号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代表人崔庆平,该清算组组长。被告沁县盛联煤气化工有限公司。住址沁县胜利路文庙巷51号。法定代表人武海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沁县大华焦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沁县盛联煤气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沁县盛联煤气化工有限公司已与政府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被告沁县盛联煤气化工有限公司已与政府协商处理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县大华焦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沁县大华焦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审 判 长  吴达仁人民陪审员  张国伟人民陪审员  曹宏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小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