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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与王力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王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民初869号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孙先利,该区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李顺华,该管理站。被告王力,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与被告王力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诉称:2011年至2015年被告王力耕种梨树乡梨树村水田13.7亩,欠缴水费29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付,原告诉讼法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梨树乡梨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王力13.7亩地使用原告水灌溉水田。2、物价局通知1份、政府文件1份。证明每亩(小亩)收水费43元。3、交纳水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缴水费,2011年至2014年被告每年13.7亩用水,欠水费2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观客、真实,能证明案件事实,应予以认定。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与被告的陈述,本院归纳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5年被告王力每年耕种水田13.7亩,每亩(小亩)收取水费43元,每年欠水费(43元×13.7亩)589.1元,共欠缴水费2945.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结付,原告诉讼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供用水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交纳水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农田灌溉用水本院予以支持。起出诉讼请求45.5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欠原告桦南县向阳山灌区管理站2011年至2015年水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力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长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