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成浩与田鹏、徐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浩,田鹏,徐红,崔明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123号原告张成浩,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田鹏,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徐红,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崔明玉,女,1960年12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浩诉被告田鹏、徐红、崔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成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各被告名下的财产72万元,并提供原告张成浩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6-8号441房产(建筑面积:165.74平方米)一处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浩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田鹏、徐红、崔明玉名下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张成浩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6-8号441房产(建筑面积:165.74平方米)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