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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亮、赵彦超与栾川县长安驾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亮,赵彦亮,栾川县长安驾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吴亮,男,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赵彦亮,男,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栾川县长安驾校,住所地栾川县。关于吴亮、赵彦亮与栾川县长安驾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4)栾民初字6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于2016年3月18日执行完毕。审判员  赵新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