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亮、赵彦超与栾川县长安驾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亮,赵彦亮,栾川县长安驾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吴亮,男,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赵彦亮,男,汉族,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栾川县长安驾校,住所地栾川县。关于吴亮、赵彦亮与栾川县长安驾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4)栾民初字6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于2016年3月18日执行完毕。审判员 赵新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