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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南京与毛寿寿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南京,毛寿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177号原告杨南京。被告毛寿寿。原告杨南京诉被告毛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南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寿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9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托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毛寿寿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毛寿寿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11月29日向原告杨南京借款45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被告收到借款后,当日出具了一张借条。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毛寿寿向原告杨南京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已经违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寿寿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寿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杨南京归还借款4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毛寿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毛寿寿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九平代理审判员  廖晓津代理审判员  邹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