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通化县林业局与吴月飞擅自开垦林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林业局,吴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被执行人:吴月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中,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执1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言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静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