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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映秀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芸耕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金映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芸耕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04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047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金映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上海芸耕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常熟市金映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芸耕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43079.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上海芸耕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原告常熟市金映秀服饰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金映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芸耕运进出口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述欠款分期还清,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及时兑现,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