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莉某某,熊学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193号原告刘亚莉某某,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王闫镇丰川村闫家川组,身份号码:6125251989********。被告熊学财某某,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王闫镇丰川村下川组,身份号码:612525198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莉某某与被告熊学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熊学财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原、被告户口都在陕西省山阳县王闫镇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山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陕西省山阳县,被告熊学财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熊学财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李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