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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朱立彬申请执行石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彬,石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1执1号申请执行人朱立彬,女,蒙古族,住所地科左中旗保康镇。被执行人石占和,男,地址科左中旗保康镇。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朱立彬申请石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左民初字第0237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石占河应支付申请人朱立彬案款322683.0元,承担执行费4740.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评估、拍卖中,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石占和个人工资进行冻结、扣划,现执行37318元,尚有285365.0285365元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石占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521执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继续进行工资扣划,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庆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