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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邱某甲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4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甲,无业,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郑平申、郑树阳,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24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邱某甲,审阅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9月起,被告人邱某甲在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四号工业区汇英街万福春茶酒行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牌九,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邱某甲及16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30885元(其中人民币29585元已被行政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5元及麻将、牌九各1副。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邱某乙、陈某甲、蔡某甲、颜某、邱某丙、蔡某乙、张某、陈某乙、邱某丁、王从好、蔡某丙、陈某丙、邱某戊、杨某、王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三十五元及麻将、牌九各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上诉人邱某甲诉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系初犯,其还是一名残疾人,并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所在社区也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监管,请求对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上述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原判均已客观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体现,上诉人邱某甲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其宣告缓刑的理由与其罪责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审 判 员  陈春荣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昭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