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侯宏立申请执行侯子德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宏立,侯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侯宏立,男,生于1967年5月13日,汉族,干部,住镇平县西关村。被执行人:侯子德,男,生于1961年9月29日,汉族,农民,住镇平县王岗乡厚碾盘村。申请执行人侯宏立与被执行人侯子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侯子德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镇卢民初字第0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子德妻子陈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平县府前街支行的帐号60513710126820353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