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8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洪顺珠、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1日至2月26日间,被告人黄某甲雇佣被告人黄某乙等人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苍坂农场苍坂180号出租房里,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奔达摩托车销售”、“好雅摩托车销售”、“衣路达服装批发销售”网站,虚构销售摩托车和服装的事实,并利用网站上预留的QQ号和手机号码与进入网站的购买者取得联系,后以支付购买摩托车所需运费、购车款、保证金,购买服装所需服装款为由,诱骗购买者往指定的卡号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6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58OO01856753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汇款,共骗取45091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乙负责“衣路达服装批发销售”的诈骗,共骗取15591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5年9月29日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2015年l1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家属已退缴600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投案证明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历史明细清单、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证人李某甲、黄某丙、施某某、唐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韦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丙、赵某某、蔡某某、常某某、聂某某、李某丙、鲁某某、张某丁、潘某某、吉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多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黄某甲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5091元,被告人黄某乙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5591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赃款已全部上缴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分别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评判被告人黄某乙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黄某乙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乙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45091元,发还各被害人。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莉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昊蓝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