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芳腊与冯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腊,冯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刘芳腊,女,汉族。被执行人冯顺利,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刘芳腊申执冯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冯顺利应返还申请人刘芳腊借款9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9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顺利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机动车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刘芳腊通报,申请人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陕0114执12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冯顺利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