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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碧满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4511号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4-B。法定代表人曹华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告广州碧满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桥桥林街47号1104房之89B房。法定代表人郑小满本院受理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碧满诗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碧满诗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