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谭秀芹申请执行何文龙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秀芹,何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谭秀芹,女,汉族,住所地科左中旗图布信苏木。被执行人何文龙,男,农民,地址科左中旗代力吉镇。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谭秀芹申请何文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左民初字第146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何文龙应支付申请人谭秀芹案款7480.7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何文龙已自动履行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521执3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图力古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春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