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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5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军诉被告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家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家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5376号原告陈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委托代理人李玉伟,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人民政府跃进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不详。被告陈家明,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家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30元,以上共计13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其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