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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桂友与汪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友,汪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88号原告:桂友,灵活就业者。被告:汪金权,灵活就业者。原告桂友诉被告汪金权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