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桂友与汪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友,汪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388号原告:桂友,灵活就业者。被告:汪金权,灵活就业者。原告桂友诉被告汪金权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