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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志奇与徐宏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016民初148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徐xx,蒋xx,何xx,广州xx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482号原告:周xx,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周x,系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x,系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xx,住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蒋xx,香港居民。第三人:何xx,香港居民。第三人:广州xx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徐xx、第三人蒋xx、何xx和广州xx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于2016年3月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七天内预缴诉讼费,逾期视为撤诉处理。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简碧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