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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曹杨欣然与曹文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文选,曹杨欣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2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文选。委托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杨欣然,高新国际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曹小英。法定代理人杨明。委托代理人杨建良、马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曹文选因与被上诉人曹杨欣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7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文选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文选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上诉人曹文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25元(曹文选已预交),减半收取1962.5元由曹文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小红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代理审判员  马 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