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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曹安云与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安云,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2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安云。委托代理人李渊,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碧恒,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雷振行。委托代理人曾炜,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权,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安云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简称勘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勘察公司与曹安云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曹安云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曹安云的上诉请求是要求勘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曹安云主张,2015年5月11日勘察公司总经理黄祝林告知曹安云,因所在项目完工,暂时没有工作了,让曹安云自谋出路。曹安云主张勘察公司的该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勘察公司否认曹安云的主张,表示当日谈话内容是向曹安云等人介绍公司处于项目完工没有新项目的情况,告知公司会协调安排曹安云等人在其他部门作过渡性工作,待遇不变。公司并于2015年5月28日召集员工开会,决定安排曹安云到公司物业租赁部工作,并为曹安云开具了介绍信,但曹安云予以拒绝。勘察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签到表》及《员工行政介绍信》等证据为证,《签到表》注明会议主题为“基础公司项目部部分人员临时工作内容安排”,曹安云在签到表上签名。对此本院认为,曹安云的证人钟某未到庭,故其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汤四军正与勘察公司处于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故其证人证言亦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曹安云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勘察公司在2015年5月11日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勘察公司的主张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故对曹安云关于勘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曹安云20**年5月28日未接受勘察公司的工作安排,无证据证明勘察公司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工资报酬降低,工作条件改变,故勘察公司调整曹安云的工作岗位属于正常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曹安云未接受该工作安排视为曹安云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下的权利义务,故原审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28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曹安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曹安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