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民初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苏东明与李新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东明,李新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第290号原告:苏东明,男,汉族,1961年6月9日出生。被告:李新成,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东明与被告李新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东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东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