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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8民初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苏东明与李新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东明,李新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第290号原告:苏东明,男,汉族,1961年6月9日出生。被告:李新成,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东明与被告李新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东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东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