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任淑霞与荣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淑霞,荣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022号原告任淑霞。被告荣景。本院受理原告任淑霞与被告荣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张旭、胡文文名下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