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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任淑霞与荣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淑霞,荣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022号原告任淑霞。被告荣景。本院受理原告任淑霞与被告荣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张旭、胡文文名下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