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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习维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维,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习维。委托代理人杨楠,西安市长安区黄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军利,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习丙礼,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习维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湖村第三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车辆记录,申请执行人习维又无法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2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