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吕秀婵与郝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婵,郝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018号原告吕秀婵,女,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告郝艳秋,女,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婵与被告郝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秀婵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秀婵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秀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永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