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候成宝与刘艳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成宝,刘艳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976号原告候成宝,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艳红,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10层D。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成宝与被告刘艳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成宝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成宝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