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韦增秀与殷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增秀,殷地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95号原告韦增秀,居民。被告殷地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玉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琪书 记 员 沈 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