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金学与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学,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学,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勤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金学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学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在指定的期限内仍逾期未交纳上诉费,应按刘金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金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