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211号原告何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康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