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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211号原告何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康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