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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玉广与翁新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395号原告王玉广,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张瑞芳,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新凯,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秦建,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张国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广诉被告翁新凯、秦建、张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广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份,申请撤回对��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广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