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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冯建与周红兵、李功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周红兵,李功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1282号原告冯建。委托代理人庄思葆,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红兵。被告李功献。原告冯建诉被告周红兵、李功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小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在本院王集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建的委托代理人庄思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红兵、李功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建诉称:2015年10月25日,被告周红兵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李功献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还款。现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周红兵未作答辩。被告李功献未作答辩。经审理明:2015年10月25日,被告周红兵向原告冯建借款10000元,并签名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本人周红兵因资金周转急需,向冯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小写)壹万元(大写)。现本人承诺如下:1.借款期限为20天,(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1月15日)借款月息为2.2%。……3.本人收到借款现金后,出具本借条。……5.担保人自愿作为本人的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愿意无条件承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债权费用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借款本息还清。……。”被告李功献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款还款两被告均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被告周红兵向原告借款,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故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主张月利率按2%计算,未超过双方约定,亦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照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被告李功献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故其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建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李功献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李功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红兵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红兵、李功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阳第3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