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山,张文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283号原告陈明山,委托代理人谷新富,被告张文兴,本院在审理陈明山与张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明山负担。审判员 :王恕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舒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