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商银行与李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忠健,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李莉珍。委托代理人梁万兵,系被告李莉珍之夫。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已将本息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请求解除对被告李莉珍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请求解除对被告在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李莉珍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李莉珍承担。审 判 长 李祖坚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庆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